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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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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1期12-1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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