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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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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 市和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1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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