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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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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6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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