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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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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6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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