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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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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7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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