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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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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7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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