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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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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物国债的托管业务,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的规定,制订《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实物国债托管业务遵照“券帐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8期23-2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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