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第10期29-30,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