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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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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维护旧机动车交易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旧机动车,是指已在公安交通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旧机动车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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