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7期3-5,共3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