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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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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8期24-2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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