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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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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购销活动,惩处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以及与粮食购销活动有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粮食购销的规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9期9-1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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