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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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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0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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