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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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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0期32-3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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