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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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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2期18-2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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