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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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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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