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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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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2期37-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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