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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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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4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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