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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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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监管站(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5期19-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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