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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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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7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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