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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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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7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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