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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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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研究、开发、生产的新药品种,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和生物制品。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8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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