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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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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9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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