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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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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第10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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