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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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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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