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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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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1期44-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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