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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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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3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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