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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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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4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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