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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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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5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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