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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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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5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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