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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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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7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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