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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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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8期14-2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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