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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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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10期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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