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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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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11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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