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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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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第11期40-4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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