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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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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1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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