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港口管理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管理费”的内容。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政府交通办’修改为“市交通局”。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