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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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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4期30-3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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