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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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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5期30-3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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