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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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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5期39-4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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