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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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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依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钠(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5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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