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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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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经市市政局提出,市政府批准免(减)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 外省市进入本市的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8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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