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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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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10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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