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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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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兵工作制度,决定对《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11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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