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二、将第七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 三、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将第九条中的“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1期21-22,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