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1期22-25,共4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