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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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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法案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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