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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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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2期24-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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