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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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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人至九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七十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一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2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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