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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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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2年第3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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